为加强教学管理,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本专科全日制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二条 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,以学院教学工作为主,避免由于个人原因调停课,影响教学秩序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:
1、因课程内容、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;
2、教师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、重要会议或工作;
3、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遇突发事件;
4、任课教师工作调动或外出学习、进修;
5、其他个人不能控制、必须调课的原因。
第三条 调停课具体要求及办法
6、每学期第一教学周,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课、停课。如有特殊情况,必须由教师所在系部负责安排教师代课。
7、凡须调课者,应由本人至少提前一天到系部教科办办理调停课申请,认真填写所有内容。6学时以内调停课申请由系部主任<在《调停课申请表》上审批签字并盖章。6-10学时调停课申请须经教务处审批签字。10学时以上需主管院长审批签字。
8、病假调课,应出具医生证明;外出参加各种会议的调课,无论时间长短,必须附有学校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单。
9、各系部签署教师调停课意见时,应尽量避免停课,如确属必须,应“先补后停”。如教师因紧急情况不能先补后停,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并另外安排补课时间,如是多媒体教室,还须通知教室管理人员。教师补课学时不得少于调停课学时,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补或不补。教师因停课进行补课时,一般不得占用其他教学时间,可安排在学生自习时间。补课后,由该班班长在补课情况一栏签字确认。
10、每门课程的调停课率不得超过10%。
11、未经批准,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通知学生停课或互相调换课程、教学地点。
12、如教师无故不上课、不补课或私自调停课,参照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13、 各系要从严控制调停课次数,非不得已因素,原则上禁止调停课。各系要及时监督、了解补课情况,确保所有调整课程按时、按量补课。
14、时间、教室和教师的调整均属调停课范围,各系部教科办主任务必于每周一将上周调停课汇总表交教务处。每月初将调停课原始申请表交教务处,以备检查或评估用。
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